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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物,仍是旅游绕不过的“坎”?

去景点,进去后发现是购物点;途中,休息点竟是个“工厂店”……

在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里,不少出门旅游的市民向本报反映:新《旅游法》中禁止的一些情景,有“死灰复燃”迹象。只是,如今的导游都能打一手好的“擦边球”。带你去购物,用的方式看似却很“合理”,难以挑刺。 

于是,在付了涨价后的团费参加“纯玩团”后,以前要去的购物点如今依然会去。对此,游客们不禁要问:吃了这样的“哑巴亏”,该找谁去说理? 

“不经意”遇上购物点

1月初,市民朱云国在“同程网”下单,购买了春节期间“新马泰”十天九晚套餐,4人共4万余元。虽然价格较比以前贵了3000多元,但旅行社承诺是“纯玩团”。朱先生心想,“贵就贵点吧,玩得开心就行”。 

1月25日启程后,他马上发现了问题:拿到的行程单和最初协议上的行程不太一致——旅途中总是和各类商场打上了交道。“新马泰3个国家,所有景点加起来应该有十几个,而我们去过的购物点就不下8个。 ”不过,导游带游客去这些购物点的方式都十分“巧妙”,不琢磨还发现不了其中的“道道”。比如午饭后,地接导游告诉大家,吃完饭休息一小时,大家可以到餐厅楼上散步消食。于是团员们走到楼上,却发现是家大卖场;车停入某地,导游建议,大家累了,下车喝杯免费咖啡吧,还有免费床垫可躺下休息。于是,大家走进“免费休息室”,发现原来是一家床上用品专卖店。为了挤出更多时间购物,导游甚至将第二天的3个景点也强加到第一天的行程中,一天之内足足跑了7个景点,让人疲惫不堪。 

“一路上,总能与各类购物点不经意地相遇”,刚赴台湾游玩一圈的吕小姐也反映了类似遭遇。高速公路上,司机选择的休息点,总是麻薯工厂店、果干工厂店……而且旅途中导游有意无意地推介,休息时间又安排得比较长,于是,总会有游客“自掏”腰包购物。 

躲避不了的“购物景点”

与朱先生在“新马泰”的“偶遇”相比,市民席小姐在云南昆明的经历更是有苦说不出。

1月初,席小姐通过悠哉旅游网订购了一款4人行“上海-昆明-西双版纳6天5晚旅游套餐”,价格为1588元/人。因为价格实在太低,席小姐也有些生疑,便咨询工作人员套餐内是否有购物点。工作人员告知说:套餐不含购物项目,低价只是因为从昆明到西双版纳为大巴往返,住宿又为经济型酒店,另外云南省还有一定的旅游补贴。于是,席小姐放心下单,欣然启程。 

最后一天的昆明行,让席小姐见识了旅行社的“聪明才智”。协议上列出的当日景点,有云南民族村、云南茶乡、七彩云南和九乡风景区,听起来都不错。清晨7:30启程时,导游自称再免费赠送大家一个景点——银器博物馆。到了那,才发现所谓博物馆,其实就是银器商店。而云南民族村,实际是参观一家名为“玉满天下”的购物商场,耗时3小时;云南茶乡,就是卖茶叶的商场;七彩云南,就是个小商品集市。折腾了整整一天,最后到达昆明郊外的“九乡风景区”时,已是下午5:30,景区已停止进客。最终,在萧瑟寒风中,导游用了短短45分钟时间,带领全团老小,急速攀爬了388级楼梯,旋风般地游览了6个溶洞。 

这种安排在既定行程里的“购物景点”,游客又如何能避得开?

擦边球”是否违反《旅游法》?

看来,对于新《旅游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“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”条款,导游、旅行社已有了“高明”的应对之策。 

记者为此致电市旅游局。据介绍,新法实施后,从旅游部门接获的投诉看,明目张胆强制安排购物消费的做法已几近绝迹,但打“擦边球”的做法确已有所耳闻。那么,“擦边球”是否属于法规明令禁止的 “指定购物”、“诱导消费”呢?市旅游局法规处负责人称,还得看具体情况。 

去年10月1日,新《旅游法》实施后,对于令人瞩目的第三十五条,很多人简单理解成了旅游中将“禁止购物”。为澄清“误读”,国家旅游局随后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解释,明确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,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、自愿平等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。并且,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,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,不得诱骗消费者,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。因此,判断其是否违规,主要看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这几条“不得”。 

具体而言,市民朱先生遭遇的所谓 “偶遇”,与停在高速公路休息区逛特产店不一样。这种休息场所的有意选择,已带有比较明显的“刻意安排购物点”成分,而这些在行程中并非列出,显然不符合法规的相关规定。但是,购物点包装成景点、或者景区包含商业街等等做法,客观上较难认定成违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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